第九十四章为什么?_重回八零年代我妈年轻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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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四章为什么?

  对非亲生儿童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,而且也不会消失。已经有很多针对“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判死刑”这个说法的批判了,这里不再赘述。实际上只要讨论国内儿童拐卖问题的人,都必定会指出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是“买方市场庞大”。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买方市场,也当然无法斩断儿童拐卖的利益之源,“愿天下无拐”也终将沦为一句空话。表象之下,到底是什么人需要买孩子?

  中国传统上很少有西方和伊斯兰世界那种严格的奴隶制,但在农业社会中,对体力劳动者劳动力的需求较大,未成年的孩子从很小年纪开始就可以帮助家庭作一些农活,对人身、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买卖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存在。除此之外,中国传统社会中还有大量的半奴隶性质的仆役、奴婢,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未成年人。但是,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,无论在中西社会童工基本上都已经绝迹,很少再有因出于对未成年人劳动能力而形成的儿童买卖了。相对的,儿童买卖中的需求,主要还是来自于收养需求。

  事实上,几乎绝大部分深入研究过国内儿童拐卖现象的人,都会告诉你,遭遇拐卖的小孩,大部分最后的归宿都是被买家非法收养。巨大的买方市场后面,既有国家在儿童收养渠道和安置制度上的欠缺和不完善,也有社保制度不足造成的“养儿防老”“多子多福”等传统观念,和计划生育政策“只生一个好”的冲突。以非正常渠道收养这些被拐儿童的买主,既包括失独家庭、未生育家庭,也包括已经生育和有子女的家庭,乃至未婚未育的个人。买家的需求一直都有各种变化,理由也远远比想象得更为错综复杂。

  正因为绝大多数被拐小孩的买家,都怀着想要收养的目的,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被拐孩子的年龄越小则价格越高。收养人一般倾向于认为越小的孩子越容易“养熟”。想要个男孩“延续香火”“传宗接代”,这当然是最常见的理由,这也是为什么男童的价格要大大高于女童。养老机构缺失、医疗保障不够、无法满足养老生活需要,所谓的“养儿防老”最后在实践中变成了“买儿防老”,背后是不够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。

  不过,非法收养的原因和性别选择倒也并不一定挂钩。除了续后和养老,买孩子常见的理由还有:想要增加人数壮大家族势力的(比如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常常会重男轻女,因此买男童来保障家庭的土地分配利益)、想要儿女双全或者平衡家族人口性别比的(担心男孩子太多或者嫌弃女孩子太多),或者是想要个孩子在年纪大以后帮做家务或者帮干活照顾自己(可能更倾向女孩,所谓“养女伺服”),以及通过“引进”收养的子女来巩固婚姻关系(或者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),等等。

  另外还有一种收养目的,姑且称之为给自己的亲生子找“备份”吧。以被拐卖儿童最主要流入地的福建省为例,历史上如闽南地区,一直都有收养、交换养子养女的习俗,来规避或者降低亲生孩子可能遇到的风险。养子要承担起征兵服役、出海打渔等高风险和繁重的任务,养女则作为“童养媳”,或者被买卖婚姻来换取彩礼钱以弥补亲生子的结婚开支,甚至被安排“换婚”(说得好听点叫“亲上加亲”),即嫁入对方家庭作为交换,让对方家庭的女儿嫁过来做媳妇,解决亲生子的婚姻大事。这种性质的收养行为在八十年代以前的某些地区,不但常见而且公开化。直到今天,学者在田野调查时候仍然会发现这种风俗的少数残留。

  虽然并非本意,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儿童拐卖的市场。非法收养作为一种民间对限制生育政策进行调适的手段,满足了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这种对孩子的需求。在计划生育未全面推行的时候,家庭之间的收养和送养一般是自愿互换或送子,绕开法律程序的一种私下里的行为。等到九十年代中期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在地方上被严厉执行时,“只准生一个”无法满足很多家庭对多个孩子的需求,导致了民间非法收养儿童现象变多。

  以被拐儿童的主要流入省份山东和福建的调查研究为例,“超生受罚”的政策,加上重男轻女的性别选择,在当地变成了:如果超生时生下的是男孩,就留下;是女孩,则送养掉。因此当地家庭非法收养的女孩,基本是本地居民超生未上户的“黑户”儿童,而且大部分也并不好称为“买卖”,倒几乎都是送掉的。而收养的是男孩的话,则大多是外地拐卖而来后购买收养的。而且收买外地拐卖而来的小孩,这个趋势从九十年代开始,越来越明显。

  这种非法的收养行为,通常都较为隐蔽,邻里亲朋也都会相互帮忙隐瞒收养事实,加上亲养亲卖的情况一般不会报案,各种错综复杂的现实,都给办案追查造成了困难。

  与社会上普遍的认知不同,“带孩子乞讨”的一般不是拐卖来的孩子。早在2011年前后,声势浩大的“微博打拐”在运动后期,就已经有人指出了这个活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:很多人并没有分清,流浪和乞讨的儿童,不等于就是被拐卖的儿童。特别是其中在地铁上乞讨的小孩常常是由一到两名大人带着的,他们通常能拿出证明,以应对民警和站务人员的盘问。个别不服气者甚至带他们去做了dna检测——目前公开的绝大部分结果都能表明,他们确确实实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和直系家属。

  为什么说地铁上带孩子乞讨的大多数不是人贩子?这要先讲一讲职业乞丐这件事。

  一般人的认知里,成为乞丐是失去生活保障不得已寻求社会救助的方式,一般以老年人和小孩居多。刘绍华在对四川凉山这一流浪人口较多的地方的研究表明,相当多的贫困地区的诺苏人“流浪者”最初只是怀着去外面的世界闯荡冒险的心理。进入了城市,却并没有出路,缺乏相应的技能,沦为了乞丐、小偷和扒手。救助站的设置当然是有必要也是有用的。

  然而如今,职业乞丐已经占据了城市乞丐的八成左右,早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就已经是乞丐群体的大多数。青壮年乞丐也越来越常见。他们一般是贫困农村来的流动人口,有建立在地缘和亲属关系上的网络,同村同乡彼此照应,也有着相应的乞讨技巧的培训(比如:选择什么地段,什么时间,哪些人更容易掏钱,等等)。

  成为职业乞丐,与其说是迫不得已,倒更不如说这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,产生的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。在孙志刚事件废除收容制度之前,“屡遣屡返”的现象一直令救助站为之头疼:只要进城乞讨远比留在贫困农村种田的收入更为丰厚,职业乞丐就会一直存在。“种地一年,赚不过打工一个月”,学者黄宗智称之为“半耕半工的过密型生产”早在九十年代就已经成为农村普遍的家庭生产模式。而无论是这些职业乞丐本人还是村里干部,大多都一视同仁地称此为“外出打工”。

  而这些职业乞丐,往往会捎带上自己或租用的孩子。有些村每年都有数百人领着孩子去外地乞讨。比如曾被各大媒体报道的“千人外出乞讨”的甘肃岷县小寨村和虎龙村,或者贵州凯里“乞丐乡”,虽然决不能因此就污名化地说当地是“全民皆乞”,但是数量确实惊人,职业乞丐的人数遍布全国各地。当地小学的老师和校长在采访中曾表示,特别是中小学寒暑假,村里的小孩差不多全跟出去了。一个小学大约六成的学生会在假期(尤其是春节),去外出“讨学费”。有些小孩十一二岁才念小学,有时也并不是因为穷,而是从小随父母出去乞讨了。然而,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权益保护,又极其欠缺。只提禁止儿童乞讨,却不提相应的社会救助,对改善这样的情况,并无任何好处。

  那么,为何经常会看到各种残疾小孩乞讨呢?他们是被拐卖后给特意打残废的吗?

  这里以有名的“乞丐村”安徽阜阳集镇宫小村为例。当地人管残疾小孩叫“瘫子”,带残疾小孩行乞则被称为“带瘫”或“带香”(意思是手脚残疾者特别赚钱所以很吃香),丐头则相应被叫成“香主”。当地日常问候的一种,就是“带瘫子了没有”。

  可是,这么多的残疾小孩上哪找呢?以宫小村为例,他们的“瘫子”是去阜阳当地甚至其他省份的贫穷地区找的,必要时还会出一点介绍费,甚至想各种办法,通过地方残疾人协会或组织去搞到残疾儿童的名单。对残疾小孩的家长而言,这只是“招工”,管吃管住,要签订租用合同,要收取对方押金,发生意外还要问丐头赔钱。一般来说越残疾越畸形,就越抢手。当年就有调查记者发现,平日村里家家户户的“瘫子”像猴一样圈养着,并不给外人接触。原因说起来,除了避嫌,这样做一则是为了防止被其他丐头挖走,个别机灵的“瘫子”可能会“跳槽”去其他出价更高的“香主”那儿;二则是带出去之前要进行一些基本的培训,至少要会叫得出“父母”的名字和基本信息,以顺利规避沿路乞讨时相应的盘查。

  这样的情况当然会促成儿童买卖,但实际中也并没有人想象得那么常见,因为要考虑成本。职业乞丐选择的小孩一般在8-15岁之间——太小了容易得病,太大了则不好控制。2004年前后租一个“瘫子”的报价通常是每年3000-4000元,买一个大约6000元左右。虽然乞讨个小半年就一定可以赚回本,但买“瘫子”的也并不多。因为“瘫子”不务农不干活,照顾起来颇费心,而且长到一定岁数后就没那么好管制了,一言不合就罢工,没准还会报警声称被虐待或遭拐卖。当地基层的警方对这一类性质的纠纷,也颇为头疼。

  那么,会不会有拐卖小孩强迫行乞,为了赚更多钱而强行打残的情况呢?考虑到卖孩子的利润,这样并不合算。接下来会讲到,将拐卖的小孩用于行乞,在儿童拐卖的各种去向中,实际上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——比如下文要讲到的山东省,这个比例只有2,在其他省份甚至更少。

  总结起来就是:整个收养渠道和福利院体制,存在着各种不足和不畅,导致想要收养孩子的个人和家庭,却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来满足这样的需求;而另一头,一些应该被合法收养和再安置的儿童,最终无法被正规合法地收养。如此的供需错位,最后滋生了整个拐卖儿童市场的出现。而这样一个扭曲混乱的黑市一旦形成,连带的利益链条就很难铲除干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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